臺北市技藝舞蹈表演業職業工會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103年第16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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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 |
1、激勵會員子女上進並達到讀好書、作好人、敦品向學,建立富而好禮的社會並為國家培育人才為宗旨。 2、鼓勵會員努力研究發展我國傳統及現代民俗技藝、舞蹈技能提昇表演藝術品質,將民俗國粹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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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來源: |
由本會會員福利互助金項目編年度預算支應。 |
三、獎勵範圍: |
凡本會會員子女就讀下列各級學校年成績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者為對象(補校比照辦理) 1、國中組。 2、高中(職)組(包括五年制專科前一、二、三年級)。 3、大專組(包括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不包含研究所)。 4、表演藝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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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學金之 名額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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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中組,定為5名,每名新台幣1000元。 2、高中(職)組,定為5名,每名新台幣1500元。 3、大專組,定為5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 4、表演藝術組,團體定為1名,每名新台幣5000元。 表演藝術個人組,定為2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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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條件: |
1、申請人(即會員)參加本會應滿二年以上。 2、其子女學業成績上下學期平均在80分以上,各成績不得低於70分。操行成績乙等(75分)以上,體育成績(70分)以上,成績相等時以會員入會之年資決定之。入會年資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3、繳在學子女學生證影本及學年總成績單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4、填具申請書。 5、表演藝術組,請附本年度在國內或國外經政府單位獎勵文件,或附本會理監事會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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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間: |
每學年申請一次,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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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學金審核發放由理監事中推選5人組織評審委員會,經評審核定後,除經審議結 果迅速函覆外,並舉行授獎儀式,以資鼓勵。
八、各學年申請人數遇有超額時,應受定額限制。按規定名額取其成績較優者發給, 但會員子女申請人數甚多時,每戶以最高金額一人為限。
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十、民國83年第10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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