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技藝舞蹈表演業職業工會會員福利暨互助金實施辦法
103年第16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一、目 的: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增進會員共同福利,以樹立親愛精誠之團結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二、依 據:
本辦法依據內政部57年1月24日令頒「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對 象:
凡屬本會會員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確時履行會員義務,發生急難事故並符合本辦法規定互助範圍所列之項目者,均為互助之對象。
四、範 圍:
1、會員逝世遺屬之撫恤。 2、會員失能殘障慰問金。 3、會員因病住院之慰問。 4、會員本人結婚之祝賀。 5、會員遭遇非本一至四項範圍之特殊事故。
五、互助金給付標準:
1、會員本人逝世,入會滿二年以上,發給奠儀新台幣1000元。並協助家屬辦理喪葬 事宜。 2、會員因傷病成殘,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經合格醫院診斷證明屬實者,於退會時一 次發給特別互助金1000元。 3、會員因病住院,致贈慰問金600元。(入會須滿二年以上,每二年限申請一次) 4、會員本人結婚,致贈祝賀金1,000元。(申請一次為限)。當事人務將喜柬先期寄送 本會,事後不補發 5、會員遭遇天災(水、火災、地震等)房屋全毀,或遭遇特殊意外事故提出確時證明 文件,經查證確實者,發給互助金1,000元。 6、以上申請條件須入會滿二年以上。
六、互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
1、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效確實證明文件, 逾期概不受理。 2、會員依限提出申請書件後,承辦人應把握時效,辦理審查,經審查完成後,由 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以求慎重。 3、凡核定之申請案件,均應彙報理事會追認,並專帳列冊備查。
七、經費籌措與管理:
1、福利互助基金來源,由會員經常會費每月收入中提列壹萬元。 2、此項福利金須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 3、本福利金辦法,以交付會員互助金為優先,如有積餘,理事會購買福利品分贈全 體會員。 4、此項互助金除依本辦法規定之互助範圍動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5、年度終了時應造具全年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提交理事會審核。並提請會員代表 大會追認。
八、本辦法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理事會修定之。
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十、民國83年第10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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